(2015)巢民一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光华诉被告闫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光华,闫其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430号原告:孙光华。被告:闫其兵。原告孙光华诉被告闫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3日由审判员秦明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其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光华诉称:2013年4月13日,被告闫其兵以做联通宽带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整,2013年4月27日,被告闫其兵又以同样的理由为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同年5月6日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5月10日12点前归还20万元本金。到期后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闫其兵归还20万元本金及利息27000元(暂算至2015年元月13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闫其兵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出下列证据:1、被告闫其兵于2013年4月13日出具的借条一张,借到孙光华人民币15万元整,并注明期限1年,月息1.5,2013年4月13日到2014年4月13日利息已付。2、被告闫其兵于2013年4月27日出具的借条一张,借到孙光华人民币5万元整,随要随还,月息1.5,2013年4月27日到2014年4月27日利息已付。3、被告闫其兵于2014年5月6日出具的承诺书一张,内容是:“2014年5月10日12点之前,孙光华人民币20万元本金一齐归还,后果自负”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4月13日,被告闫其兵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原告孙光华人民币15万元整,并注明还款期限为1年,约定月息1.5分,2013年4月13日到2014年4月13日利息已付。2013年4月27日,被告闫其兵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孙光华人民币5万元整,约定月息1.5分,2013年4月27日到2014年4月27日利息已付。被告闫其兵于2014年5月6日出具的承诺书一张,承诺于2014年5月10日12点之前归还孙光华人民币20万元本金。本院认为:被告闫其兵向原告孙光华借款20万元未能归还,显然无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被告闫其兵借原告孙光华的20万元所约定的月息15‰合法有效。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闫其兵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光华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闫其兵归还原告孙光华20万元本金时一并归还利息,利随本清(按月利率15‰计算,15万元利息从2014年4月13日起算,5万元利息从2014年4月27日起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5元,由被告闫其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明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俞新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