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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肖某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豆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肖某某诉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的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肖某某承担。审判员  项江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之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