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肖某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豆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肖某某诉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的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肖某某承担。审判员 项江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之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