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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韩翔与张冬冬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翔,张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韩翔被执行人张冬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一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冬冬、周纪红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冬冬、周纪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冬冬、周纪红在焦作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有产权面积与合同面积差价款叁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冬冬、周纪红在焦作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市龙源国际广场天鹅湖二期6号楼2单元2号房产的产权面积与合同面积差价款叁万陆仟贰佰贰拾肆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志方执行员  张红光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卢同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