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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袁某某申请执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小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袁小民,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平,男,1947年3月29日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之叔父。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公司(中国人寿扶风支公司)。袁小民诉中国人寿扶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小民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国人寿扶风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0592.5元,并支付鉴定费2400元,案件受理费133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礼执字第0008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步   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邓国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广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