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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卢去南、罗莲花与罗当然、罗四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当然,罗四钢,卢去南,罗莲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当然,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四钢,农民,系罗当然之子。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欧阳屹立,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唐,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去南,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莲花,农民,系卢去南之女。委托代理人聂怀玉,农民。上诉人罗四钢、罗当然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13)涟民一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四钢、罗当然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四钢、罗当然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四钢、罗当然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罗四钢、罗当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谟贵审 判 员  肖卫江审 判 员  王纲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