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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学增、常俊霞与武小朋、武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增,常俊霞,武小朋,武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261号原告李学增,住成安县。原告常俊霞,住成安县。被告武小朋,住成安县。被告武豹,住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增、常俊霞诉被告武小朋、武豹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增、常俊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后收取84元,由原告李学增、常俊霞负担。审判员  刘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