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学增、常俊霞与武小朋、武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增,常俊霞,武小朋,武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261号原告李学增,住成安县。原告常俊霞,住成安县。被告武小朋,住成安县。被告武豹,住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增、常俊霞诉被告武小朋、武豹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增、常俊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后收取84元,由原告李学增、常俊霞负担。审判员 刘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