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十堰给力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邹学庆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给力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邹学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931号原告十堰给力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七里垭村。法定代表人张大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江,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汪奕衡,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邹学庆。委托代理人林华涛,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给力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学庆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十堰给力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十堰给力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怡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