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行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勇、李艳计生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勇,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行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01号。法定代表人:聂凤霞,局长。被执行人:张勇,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艳,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勇、李艳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勇、李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张勇申请执行标的70818元、对被执行人李艳申请执行标的62683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周计生费征字(2011)第55、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被执行人张勇、李艳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伯钧审判员 李国栋审判员 郑 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