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缪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缪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93年8月17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梨树县。因本案盗窃的事实,于2014年12月8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梨树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缪某某,男,1996年3月21日生于吉林省柳河县,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因本案盗窃的事实,于2014年12月8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梨树县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缪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喜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缪某某在梨树县房产交易所家属楼北栋四楼盗窃地瓜两箱,价值人民币100余元。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赵某、缪某某在梨树镇中医院斜对面红艳发艺附近盗窃一辆黑色钱江牌弯梁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2014年12月7日晚,被告人赵某、缪某某在梨树镇顺心家园内7号楼西二楼口盗窃20个空啤酒瓶子,将瓶子卖给顺心家园门口平价综合商店,得赃款10元,之后再一次返回顺心家园,盗窃5个空啤酒瓶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某、缪某某供述,被害人霍某陈述及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证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缪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缪某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盗窃罪的事实。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缪某某在梨树县房产交易所家属楼北栋四楼盗窃地瓜两箱,价值人民币100余元。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赵某、缪某某在梨树镇中医院斜对面红艳发艺附近盗窃一辆黑色钱江牌弯梁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2014年12月7日晚,被告人赵某、缪某某在梨树镇顺心家园内7号楼西二楼口盗窃20个空啤酒瓶子,将瓶子卖给顺心家园门口平价综合商店,得赃款10元,之后再一次返回顺心家园,盗窃5个空啤酒瓶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赵某、缪某某在盗窃现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2、公安机关扣押、返赃笔录,证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赵某、缪某某盗窃的20个啤酒瓶子及其赃款10元钱、钱江牌摩托车予以扣押,并将摩托车返还给被害人霍某。3、梨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赵某、缪某某盗窃的钱江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赵某、缪某某因本案3起盗窃被行政拘留。5、本院刑事判决书,证明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赵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6、证人白某某证言,我和赵某是朋友,我和赵某在网上聊天时说买一辆摩托车,赵某说他有一辆弯梁摩托车,后来我听说摩托车是偷的,我就没敢买。7、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顺心家园的更夫,2014年12月7日晚上顺心家园来了两个可疑的男的,他们先是背着一个袋子走出小区,过一会儿,又回到小区,我就报警了。8、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霍某是我亲属,我听说他的黑色弯梁摩托车在他家楼下被他人盗走了。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在顺心家园门口经营平价综合商店,2014年12月7日晚上,一个男的来我家商店卖了20个啤酒瓶子,我给了他10元钱。10、被害人霍某陈述,2014年12月5日我停放在梨树镇商建家属楼楼下得月楼饭店门口的黑色钱江牌弯梁摩托车被他人盗走了。11、被害人陈某某陈述,2014年12月4日晚上,我放在我家梨树县房产交易所家属楼北栋四楼东门的地瓜两箱被他人盗走了。地瓜价值100多元。12、被害人尹某某陈述,2014年12月8日早上我发现放在我家顺心花园7号楼2单元门口的20多个啤酒瓶子被他人偷走了,价值10元钱。13、被告人赵某、缪某某供述,2014年12月4日晚上11点多,我们在梨树县房产交易所家属楼盗窃一家地瓜两箱,地瓜让我俩吃了;2014年12月5日,我们在梨树镇中医院斜对面路边盗窃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之后把摩托车放在育才家属楼的楼道里,后来摩托车被公安人员起走了;2014年12月7日晚上,我们在梨树镇顺心家园内一个楼口盗窃20个空啤酒瓶子,将瓶子卖给顺心家园门口一个商店,卖了10元钱,之后我们再一次返回顺心家园,盗窃5个空啤酒瓶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本案二被告人盗窃的摩托车已返还被害人等具体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二、被告人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 楠审 判 员 王青石人民陪审员 齐秀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栾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