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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2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学刚与青岛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殷焕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学刚,青岛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殷焕山,丁少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246号原告邱学刚。被告青岛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琳。被告殷焕山。被告丁少石。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学刚诉被告青岛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洲公司”)、被告殷焕山、被告丁少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所诉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元洲公司与市北区金龙刚商行,该商行系个体工商户,其登记的经营者并非邱学刚,则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学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6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员  丁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