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则林与李九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则林,李九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07号原告李则林,农民。被告李九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则林诉被告李九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则林以被告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子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余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