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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则林与李九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则林,李九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07号原告李则林,农民。被告李九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则林诉被告李九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则林以被告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子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余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