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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名尚名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170号芜湖名尚名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芜中民四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指定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417401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二、自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合计67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9527元。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开发区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553900163510550审判员  孙文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四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