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英与韩俊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韩俊青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792号原告马英,女。被告韩俊青,男。马英与韩俊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及住所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宋继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