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知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南充市富安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南充市富安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定代表人ANGTVANBOO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湘艳,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富安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法定代表人林国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丰,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法定代表人袁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丰,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市富安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充市富安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充市富安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晓代理审判员 赵 韬人民陪审员 濮 家 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雪婷s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