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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保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朱松伏与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松伏,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保初字第75号申请人朱松伏,居民。被申请人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氐星路*号。法定代表人熊卫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朱松伏与被申请人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朱松伏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双峰县沪农商村镇银行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松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双峰县沪农商村镇银行73×××58账户上的存款119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国强审 判 员  黄燕璋代理审判员  舒湘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晏有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