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洪生与李洪恩、李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生,李洪恩,李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互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李洪生,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洪恩,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吉林,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互助县人民法院的(2014)互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洪恩、李吉林在三日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洪生自愿放弃案件款3378元,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互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哈承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