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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靖申请郴州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靖,郴州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陈靖,男,1964年11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望城县人。被执行人郴州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万华路。法定代表人黄佩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靖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郴州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郴民一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原来据以执行的(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因此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