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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冯裕民、李璟与李璟、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裕民,李璟,王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329号原告冯裕民,干部。被告李璟(系赵淑敏之女)。被告王凤琴(系赵淑敏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裕民与被告李璟、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裕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司 平审 判 员  郭晓霞人民陪审员  王 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贾 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