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冯裕民、李璟与李璟、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裕民,李璟,王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329号原告冯裕民,干部。被告李璟(系赵淑敏之女)。被告王凤琴(系赵淑敏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裕民与被告李璟、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裕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司 平审 判 员 郭晓霞人民陪审员 王 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贾 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