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德兴、赵亭等与钟元仿、江尧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兴,赵亭,钟元仿,江尧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158号原告陈德兴。原告赵亭。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祝井千。被告钟元仿。被告江尧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兴、赵亭与被告钟元仿、江尧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兴、赵亭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兴、赵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秀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沈 笑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