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德兴、赵亭等与钟元仿、江尧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兴,赵亭,钟元仿,江尧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158号原告陈德兴。原告赵亭。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祝井千。被告钟元仿。被告江尧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兴、赵亭与被告钟元仿、江尧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兴、赵亭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兴、赵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秀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沈 笑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