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浉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舒贵章诉被告蔡华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贵章,蔡华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浉民初字第211号原告舒贵章,男。被告蔡华甫,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贵章诉被告蔡华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舒贵章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贵章以主体有误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贵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许 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皖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