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法督外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吴xx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爱法督外执字第1号罪犯吴xx,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明水县,汉族,大学文化。2012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12)爱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吴xx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本院根据罪犯吴xx的申请依法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4年2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2015年2月2日罪犯吴xx以其患有严重疾病,需经常住院并长期依赖药物治疗,且有生命危险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经查,罪犯吴xx患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高血压急症,腔隙性脑梗死、冠心病、陈旧性下壁心梗。其所患的高血压病3级,合并靶器官损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中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疾病范围,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吴xx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