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437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和好,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计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立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