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北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68号原告: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王玉红,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余款退还原告王某甲。审判员 贾颖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