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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北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68号原告: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王玉红,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余款退还原告王某甲。审判员  贾颖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