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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江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张华德,资阳市雁江区南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某。原告江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1月原被告经介绍相识,××××年××月××日被告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与被告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江彩凤,××××年××月××日生育次女江彩艳。生育三个子女后,被告嫌原告家穷,于2006年春节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9年。特诉请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因资阳市公安局清水乡派出所证明:“清水乡黄古桥村五组查无陶某户籍信息”,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陶某的身份信息资料,故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建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