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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雷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王某甲,男,汉族,1981年12月2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82年7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任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受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任某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