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44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胡某,装配工。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