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抚顺大众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与抚顺市人民政府不服政府土地批复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大众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抚顺市人民政府,张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中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抚顺大众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西段29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李石镇北厚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忠凡,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佐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鞠凤琴,系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顺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法定代表人:栾庆伟,系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民,系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玲,系该政府工作人员第三人:张博,住抚顺市新抚区永安街十一委*组。委托代理人:崔瑾,系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抚顺大众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抚顺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抚顺大众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凡、委托代理人王佐玉、被告抚顺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赵玲、王海民、第三人张博委托代理人崔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已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程序正在进行当中,待行政复议程序结束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昱代理审判员 兰 波代理审判员 柳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于子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