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加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625号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阳光家园16号6-2,组织机构代码78421664-2。法定代表人蓝立超,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赵加玉,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加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潘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