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霞与钱武金、郑敏、邓彬、刘琴一案执行裁定书 (3)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霞,钱武金,郑敏,邓彬,刘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刘霞,女,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吴泰祥,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春雷,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钱武金,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郑敏,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邓彬,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刘琴,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分别于2014年9月24日、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荣民保字第204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荣执字第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钱武金所有的川CG00**号小型汽车和川CG97**号小型普通客车,现被执行人钱武金、郑敏、邓彬、刘琴与申请执行人刘霞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霞申请解除对以上车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荣民保字第20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钱武金所有的川CG00**号小型汽车的扣押;二、解除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荣执字第7-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钱武金所有的川CG97**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卓子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