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白亮与李忠云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白亮,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执行人李忠云,男,回族,1972年1月3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白亮申请执行李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因其他案件而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打算在房产拍卖结束后进行处理,因房产拍卖时间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魏松耀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伏彦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