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萌与孙后冲、袁清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王萌,居民。被执行人孙后冲,居民。被执行人袁清香,居民住址同上,系孙后冲之妻。本院在执行王萌与孙后冲、袁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后冲、袁清香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作 坤审判员 付 深 平审判员 张 坤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运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