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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双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韩百玉与王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百玉,王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82号原告:韩百玉,男,1956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王海平,男,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百玉诉被告王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已给付欠款,原告韩百玉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百玉撤回对被告王海平的起诉。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辛国义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 徐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