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道法民特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 2014 )道法民特字第45号申请人李XX要求宣告唐XX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XX,唐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道法民特字第45号申请人李XX,女,2008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2008********,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住道县寿雁镇XXXX。监护人李XX,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1********,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李XX祖父。监护人张XX,男,1953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3********,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李XX祖母。被申请人唐XX,女,1982年6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2********,汉族,户籍所在地: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李家洞村*组,原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系申请人李XX母亲。申请人李XX要求宣告唐XX失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军党独任审理,书记员陈艳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监护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唐XX经本院公告,期满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唐XX系申请人李XX母亲。被申请人唐XX与申请人李XX的父亲李铁庆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1月2日生育申请人。李铁庆于2010年5月因故死亡。被申请人唐XX因悲伤过度于2010年7月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唐XX失踪。经审查,被申请人唐XX,女,1982年6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206198166,汉族,原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邮亭圩镇三塘村唐家组23号,于2008年7月4日户口迁入湖南省道县寿雁镇李家洞村3组,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李XX母亲。被申请人唐XX与申请人李XX的父亲李铁庆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1月2日生女儿李XX。李铁庆于2010年5月30日触电身亡。被申请人唐XX于同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唐XX出走后,申请人李XX一直由其祖父李XX、祖母张XX抚养、照顾。申请人李XX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XX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唐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唐X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唐XX自2010年7月独自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四年有余,经本院发出公告,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唐XX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军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