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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周玮与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玮,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饶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周玮,横峰县公安局干警。被告许峰,横峰县人民法院干警。原告周玮诉被告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万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玮诉称,被告许峰因经营AQIP爱亲母婴生活馆奶粉店缺少资金,分别于2013年4月24日向原告周玮借款5万元,2014年元月16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两次合计借款7万元,并由被告出具两份借条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取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许峰归还原告周玮借款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被告于2013年4月24日和2014年元月16日出具的两份借条,证明被告许峰向原告周玮借款7万元的事实。被告许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许峰于2013年4月24日向原告周玮借款5万元,于2014年元月16日向原告周玮借款2万元,两次借款合计7万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借条,均未约定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取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提供的两份借条,虽然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但借条有被告许峰签名为凭,该证据具有真实、合法、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许峰两次向原告周玮借款共计7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是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原、被告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许峰归还借款7万元,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周玮借款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许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利。审判员  王万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蔚蔚法律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