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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彭某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王某某。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张小虎,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某某、彭某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某、彭某承担。审 判 长  曾慧红代理审判员  龙海腾人民陪审员  文年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喻孟良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