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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守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守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203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禹城市汉槐街181号。被申请人王守军,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禹城市。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守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守军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NE91**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查封期内由被申请人王守军看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买卖、过户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永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