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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周文高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周文高,男,汉族,四川省长宁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学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高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高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00元,减半收取209.00元,由原告周文高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 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幼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