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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安林与郭松挺、方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林,郭松挺,方红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523-1号原告杨安林,地址: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被告郭松挺,地址:镇平县张林乡南大街。被告方红岩,地址:南阳市光武路阳光海岸小区。原告杨安林诉被告郭松挺、方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审理中正在调查取证,需要延期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审理。审判员 陈 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毛荣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