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2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安林与郭松挺、方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林,郭松挺,方红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523-1号原告杨安林,地址: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被告郭松挺,地址:镇平县张林乡南大街。被告方红岩,地址:南阳市光武路阳光海岸小区。原告杨安林诉被告郭松挺、方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审理中正在调查取证,需要延期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审理。审判员 陈 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毛荣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