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俞能高与芜湖万驰建设有限公司、蒋翠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能高,芜湖万驰建设有限公司,蒋翠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01号原告:俞能高,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张海群,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万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翠兰,董事长。被告:蒋翠兰,被告芜湖万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陶善武,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能高与被告芜湖万驰建设有限公司、蒋翠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能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10元(已减半),由原告俞能高负担。审判员  万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郑旭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