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孔凡会与王佃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会,王佃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孔凡会,男。被告:王佃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会与被告王佃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凡会以被告外出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凡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凡会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娜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