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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山东美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沧州鑫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闫全兵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美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沧州鑫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闫全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美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会宾被执行人:沧州鑫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文献被执行人:闫全兵,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本院在执行山东美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沧州鑫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闫全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闫全兵所有的冀J7Z1**号小型轿车一辆及冀J99N**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两车评估后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同意以该宗标的物的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1.63万元(冀J7Z1**号小型轿车保留价10.7万元;冀J99N**号轻型普通货车保留价0.93万元)抵偿被执行人的相应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闫全兵所有的冀J7Z1**号小型轿车和冀J99N**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将被执行人闫全兵所有的冀J7Z1**号小型轿车和冀J99N**号轻型普通货车过户至山东美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股东杨秀芳名下,抵偿对申请人的相应债务。剩余债务由沧州鑫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闫全兵继续清偿。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登记过户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