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喜宅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宅,刘东水,闫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王喜宅被执行人刘东水被执行人闫志强本院在执行王喜宅申请执行的(2013)晋总民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闫志强、刘东水返还物品过程中,于2014年3月27日向二被执行人刘东水、闫志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限二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其它物品已返还完毕,在返还发电机时,申请执行人王喜宅以发电机机身损坏为由拒绝接收,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意见不一;根据民诉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晋执字第00104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审判员 赵永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占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