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华志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华志毅,汪长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保字第0011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2号。负责人:张浩,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五保,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永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南园山庄2-3-606室。法定代表人:华志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华志毅。被告:汪长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华志毅、汪长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本院对被告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华志毅、汪长玲的财产在2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华志毅、汪长玲的房产,房产证号:宜房字第××号、宜房字第××号、宜房字第××号、宜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再松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人民陪审员 钮震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