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申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金荣与沈亚琴、朱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稿纸签发:××××年××月××日会签:××××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拟稿:××××年××月××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申初字第000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沈亚琴。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金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朱文忠。再审申请人沈亚琴因与被申请人张金荣、朱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溧竹民初字第0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沈亚琴于2015年4月9日以与张金荣在执行程序中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沈亚琴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亚琴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陆文福审判员陈萍审判员周克俭二O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张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