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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辛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彩霞诉被告龚恒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辛民初字第6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0年5月18日出生。被告龚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海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法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