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辛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彩霞诉被告龚恒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辛民初字第6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0年5月18日出生。被告龚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海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法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