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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昆明企信商务有限公司与刘瑞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企信商务有限公司,刘瑞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反诉被告)昆明企信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定代表人金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男,汉族,成都龙泉驿区,昆明企信商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刘瑞强(成都市金牛区瑞强包装装潢厂个体经营户业主)(成都市金牛区瑞强包装装潢厂个体经营户业主),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蒙建军,男,汉族,1957年7月22日出生,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陈劲,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昆明企信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刘瑞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企信商务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刘瑞强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昆明企信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50(减半收取225元),由反诉原告刘瑞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袁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