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昆明企信商务有限公司与刘瑞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企信商务有限公司,刘瑞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反诉被告)昆明企信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定代表人金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男,汉族,成都龙泉驿区,昆明企信商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刘瑞强(成都市金牛区瑞强包装装潢厂个体经营户业主)(成都市金牛区瑞强包装装潢厂个体经营户业主),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蒙建军,男,汉族,1957年7月22日出生,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陈劲,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昆明企信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刘瑞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企信商务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刘瑞强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昆明企信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50(减半收取225元),由反诉原告刘瑞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袁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