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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陆凤周与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凤周,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310号申请执行人:陆凤周,男,1986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孔德桂,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3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