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过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过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秦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秦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秦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谷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彦审 判 员 詹宏伟代理审判员 明哲佳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翟劲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