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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过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过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秦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秦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秦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谷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彦审 判 员  詹宏伟代理审判员  明哲佳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翟劲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