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保字第5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崔锁与曹会军、深泽县龙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锁,曹会军,深泽县龙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5064-1号申请人崔锁。被申请人曹会军。被申请人深泽县龙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崔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冀A×××××-冀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崔锁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崔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冀A×××××-冀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