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1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全荣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1161号申请人李X1,女,1950年5月14日出生。申请人李X2,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申请人李X3,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2015年4月9日,申请人李X1、李X2、李X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2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李X4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建筑面积:64.3平方米,产权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号)房屋产权归李X3所有;2、由李X3分别给付李X1、李X2和房屋折价款各25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X1、李X2、李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2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X1、李X2、李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2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侯佩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德天 更多数据: